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規范社會組織抽查工作,提高行政監管效能,我部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民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者直接點擊首頁下方“征求意見”欄),隨后點擊《民政部辦公廳關于<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zfbgs111@126.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郵編: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月13日。
附件1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管理,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組織抽查工作。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開展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委托范圍內的抽查工作。
第五條 抽查分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記社會組織總數的3%。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不定期隨機抽取社會組織開展檢查。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定期抽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內部治理、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情況。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檢查內容中選擇若干項開展檢查,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其他檢查內容。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
第八條 在抽查工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內容和要求通知被檢查社會組織。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受委托現場開展相關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檢查通知書及委托證明。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抽查發現的問題告知社會組織,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抽查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詢問,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者拒絕檢查。
社會組織不按規定配合抽查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將抽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抽查所需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列支,不得向社會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現就《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必要性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規范監管行為,創新管理方式,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秶鴦赵宏P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要求隨機抽查事項要達到本部門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70%以上、其他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力爭2017年實現全覆蓋。張高麗副總理在全國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凡具有行政檢查職能的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明確的檢查事項,原則上都要實行隨機抽查。對于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普查等檢查方式的事項,也要貫徹“隨機抽查”的理念!睹裾客茝V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也明確要求對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及有關事項實行抽查,并明確了抽查頻次、比例、方式和進度安排等。為推動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規范、有序開展隨機抽查工作,需盡快對社會組織抽查制度作出合理設計,對全國社會組織抽查工作作出統一部署。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
《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的具體舉措,制定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第一條)
《辦法》明確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抽查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二)關于抽查主體
根據“誰登記誰監管”的原則,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實施抽查?紤]到實際工作需要,《辦法》規定了委托抽查,一是登記管理機關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委托范圍內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相關工作。此外,為加大抽查力度,降低抽查成本,《辦法》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三)關于抽查類別
《辦法》區別了兩種抽查方式,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從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中隨機確定抽查名單開展檢查?紤]到各地實際情況,同時為保證抽查效果,《辦法》規定定期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不定期隨機確定抽查名單開展檢查。(第五條)
(四)關于抽查內容
抽查內容是抽查制度的核心部分,《辦法》對定期抽查的主要內容作了列舉,包括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內部治理、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情況。不定期抽查的內容則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第六條)
(五)關于檢查方式和程序
為保證抽查效果,《辦法》規定了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無論哪種檢查方式,《辦法》都要求登記管理機關事先將檢查內容和要求通知被檢查社會組織。(第九條)
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保障,《辦法》對登記管理機關實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確要求,如現場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還要制作檢查筆錄;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等。同時,對受委托開展現場檢查的專業機構,也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六)關于抽查結果的處理
對抽查中發現社會組織存在的問題,要告知社會組織,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
對抽查結果的處理關系到抽查的權威性和震懾性,《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構成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調查;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依法采取其他處理手段予以糾正;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其他部門。(第十四條)
同時,抽查結果還將作為評估、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或者參考因素。(第十六條)
民政部辦公廳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