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部門發食品安全評估規定
時間:2012-03-12 16:14 來源:京華時報 【關閉】
7部門發食品安全評估規定
來源:京華時報
4情形可制定應急方案
商務部等七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明確規定,在包括“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等四種情形下,可制定食品安全風險應急評估方案。
規定明確,衛生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風險所在的環節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的信息和資料。衛生部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四種情形可下達評估任務
1.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2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3.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4.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按規定提出《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衛生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三種情形不予評估
1.通過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可以解決的;
2.通過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估可以得出結論的;
3.國際政府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適于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四種情形可制定應急方案
1.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2.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3. 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4. 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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